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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亚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470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三期工程3号办公楼7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员工。被告:黄亚萍,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科龙黄慧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