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哈廷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廷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6刑初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廷锋,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廷锋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案情涉及他人隐私,于2017年7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哈廷锋与妻子王某1带养女哈某1到广东打工,准备安排其养女哈某1在广东读书,其间的一天,被告人哈廷锋在广东租住的房屋内对养女哈某1(10岁)实施强奸,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哈廷锋在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87号自己的家中多次对养女哈某1实施强奸。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学籍证明等:3.证人韦某、哈某2、王某1的证言;4.被害人哈某1的陈述;5.被告人哈廷锋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现场勘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哈廷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哈廷锋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哈廷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哈廷锋与妻子王某1带养女哈某1到广东打工,准备安排其养女哈某1在广东读书,其间的一天,被告人哈廷锋在广东租住的房屋内对养女哈某1(2002年10月17日出生)实施强奸,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哈廷锋在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87号自己的家中多次对养女哈某1实施强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哈廷锋,1979年6月2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家住贵州省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87号,身份证号码。哈某1,女,布依族,2002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8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到案经过。载明2017年4月1日,望谟县公安局将哈廷锋传唤至望谟县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室,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哈廷锋对对多次强奸其女儿哈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检查、提取笔录。载明犯罪嫌疑人哈廷锋称其忘记密码,无法将2个手机的屏幕密码进行解锁。(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望谟县人民医院出具哈某1的疾病证明书,内容为:外阴发育正常,处女膜多处陈旧性裂痕,阴道通,有少量白色分泌物,其余无异常发现。(5)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为查找与案件有关证据,特对被告人哈廷锋的两台手机进行扣押。(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7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哈廷锋持有的两台手机进行扣押。(7)控辍保学动员记录表。证实哈某12107年4月1日,因家里发生一些事情,因此没有来学习上课一个星期,在这个星期内,老师一直在做思想工作,之后来学校上课两个星期,然后直到4月22日起又没有来学校,虽然一直用QQ与学生做动员,可是没有效果,无奈之下,叫了哈某1的同学的母亲跟随,在三人的商讨之下,哈某1还是坚决不读书,一定要跟随母亲出去打工,老师与家长无奈,只能由母亲带哈某1同学离校。(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学籍证明(学生信息)明细1张,载明哈某1,2009年9月入学,现在望谟县坎边中学初中2015级4班,学籍号:G。(9)人身检查笔录。附照片4张。证实犯罪嫌疑人哈廷锋上身无伤疤和纹身。(10)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JD【2017】现检第328号。附照片4张。证实了对哈廷锋的尿液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呈阴性。(二)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证实,我听说哈某1是捡来抚养的。从去年(2016年)至今哈廷锋没有外出务工都是在家里,有时干农活,他与寨子上的人相处不好,他们夫妻关系也不好,经常吵架。平时哈廷锋家里只有他一个在家,只有周末他女儿哈某1才从坎边读书回来,他儿子在兴义读书,他妻子王某1长期外出务工,直到公安机关把哈廷锋带走之后,寨子上才有人议论哈廷锋强奸哈某1的。(2)韦正学的证实。称其是哈某1的班主任,哈某1在校读书期间性格开朗,学习成绩一般,从来不迟到、不早退,从2017年4月1日下午到现在她就没有到学校读书。在五一节那段时间,哈某1跟我说她怕同学嘲笑她才不读书的,具体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听说现在哈某1与她母亲外出打工了。(3)哈某2的证实,我是哈某1的爷爷,哈某1是我儿媳王某1十多年前去紫云赶场的路上捡回来的,当时只有两个月大,捡回来的时候衣服里有一张纸条,纸条上有她的出生日期。上户口的时候就按照纸条上的日期上户口,当时哈廷锋家没有女儿,所以就收养了哈某1作为女儿。(4)王某1的证实。我是哈廷锋的妻子,与哈某1是母女关系,哈某1是我去紫云四大寨赶场回来的路边捡得并没有人看见我捡到,捡得哈某1的时候她有两个月左右。并看到哈某1衣服里有她的出生年月日。后来到派出所上户口就按照捡采的时候纸条上的出生日期上的,在三、四年前,当时哈某1有10岁左右就随着父母到广东,当时准备带她去广东读书,去了之后因没得报名,所以没能在广东读成书,哈某12月份去广东,7月份回望谟。哈廷锋以前买得避孕药给我吃过,平时都是他保管的,不知道是现在还有没有了。(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哈某1陈述,在我读四年级的时候,那时候我只有10岁,大约是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随养父哈廷锋、养母王某1外出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那一年我没有读书。他们在东莞打工时是租房子住的,平时我是一个人睡一张床,有一天晚上我养母王某1去上班后,我养父没有去上班,在出租房里我养父哈廷锋强行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当时我的下面(指生殖器)很疼,流了一点血,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哈廷锋是知道我的年龄的。这件事我没有和任何人说过。2016年12月份后,我养母王某1到广东省打工去了。我放寒假回家的期间,家里只有我和我养父哈廷锋在家,他基本上每天晚上要和我发生一次性关系,因为我怕他打我,所以一直不敢对外人讲,我养父哈廷锋说如果我不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不拿钱给我读书。我养父最后一次性侵我身体的时间是2017年3月26日星期天早上10时至11时之间,当时我和我养父哈廷锋一起吃过早饭后,我洗头换好衣服准备到坎边中学读书,我养父哈廷锋叫我躺在家里的沙发上要和我发生性关系,他说发生性关系后再到坎边中学读书,不然不拿钱给我去坎边读书,我就躺在家里沙发上,他没脱我的衣服,只脱了我的裤子和内裤,然后我养父哈廷锋用他舌头、嘴舔我的生殖器,舔了一会,他就脱光他的裤子与我发生性关系,完事之后,他给了我40元,我就到坎边中学读书了,因为我怕他打我,我就没有和别人说,也没有报警。直到2017年4月1日,周末放学我准备回家,但是想到回家后我忍受不了养父哈廷锋对我身体的性侵。他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太多,而且我都不是自愿的,我不想和他发生这种事情。有两三次他在强奸我之后,还用他的手机拍照我的下面(指阴部)。我现不敢去坎边中学读书了,因为我养父哈廷锋强奸我的事,有时候有人在背后议论我,有些同学是我们村的,遇到认识我的人我都不好意思。于是我就打110报警了。我养父强奸我后,我一直没有来月经,我养父问我过后,我告诉她,过了一个星期他就带我去买药,我早上和晚上各吃了一次,到了第二天早上十点左右,我的阴道流血了,流出的血有一个鸡蛋那么大。(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哈廷锋的供述与辩解。我第一次强奸我女儿哈某1的时候是2014年下半年,当时我女儿哈某1(养女)和我们一起到广东东莞打工,原本想带她到广东东莞读五年级,但学校不收就没有读书了。我们是自己租得房子住,有一天,我老婆王某1去上白班了,我上的是夜班,刚好休息当天我和我女儿哈某1在租房子住的地方,我在厕所里洗澡过程由哈某1来开厕所的门并对我说:“爸,饭煮熟了”,我看到哈某1时就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然后我从厕所洗澡出来到卧室里,我看见哈某1没穿裤子在床上玩,然后她帮我捶背,我就用手乱摸她的下阴,摸了几分钟,然后我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搞了1、2分钟都搞不进去,我觉得阴茎痛就没搞了。直到2016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女儿哈某1两人在家里的沙发上看电视,当时我看见哈某1穿超短裙心里就产生了与她发生性关系的念头,然后我就动手去摸她的阴部,我摸的时候哈某1没有反抗,之后我就与她在我家的沙发上发生性关系,从那次以后.我和哈某1多次发生性关系,每周星期六、星期天她都回家,她一回家我就和她发生性关系,到现在有十多次了,每一次都是插在她的阴道里,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是2017年3月25日晚上在我家的沙发上。期间,在2017年3月份的时候,我与哈某1发生性关系后,我用我的手机对其进行拍裸照,还照了哈某1的阴部。我和我女儿哈某1说叫她别跟别人讲,别人知道的话。她就没脸去读书了,我没有打她,只是在我想想和她发生性系的时候她不愿意,我就说:“你不听我的话,我就不做饭给你吃”之类的话。在与她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我用以前买给我老婆王某1用后剩下的避孕药给哈某1服用并告诉她吃过了就不会怀孕,一般是每个月服用一次,所以哈某1就没怀孕。我第一次和哈某1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14年还是2015年,那时候他11、12岁,当时准备去报名读五年级。哈某1是捡来的,不是我亲生的,捡来的时候有一张纸条,出生日期就按纸条上面的。(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附照片7张。证实哈廷锋指认多次强奸其女儿哈某1的犯罪现场是在家里的沙发上和床上。(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张,照片20张。证实哈某1被强奸的案发现场位于望谟县坎边乡翁道村许高组哈廷锋的家中堂屋沙发及房间的木床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哈廷锋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廷锋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本案中,被告人哈廷锋系被害人的养父,具有抚养的义务,与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多次对幼女实施强奸犯罪,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危害,被告人哈廷锋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哈廷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廷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陆才辉审判员 谭芙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