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忠奎、徐贵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奎,徐贵美,魏利利,郝某1,郝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78号原告:郝忠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死者郝明军之父。原告:徐贵美,女,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郝明军之母。原告:魏利利,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郝明军之妻。原告:郝某1。法定代理人:魏利利,系郝某1之母。原告:郝某2。法定代理人:魏利利,系郝某2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忠奎、徐贵美、魏利利、郝某1、郝某2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车损鉴定,被告申请对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和事故发生后未修理状态下的残值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