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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871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益川、祝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益川,祝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87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人民路与水利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银行职工。被告:郑益川。被告:祝林明。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益川、祝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寒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