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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行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宋文中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宋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中,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武穴市,上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宋文中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王爱国审 判 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新明书 记 员  陈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