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97号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艾溪湖四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丁杰,总裁。被告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新源县则克台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办。法定代表人朱金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买卖合同中第17条已就合同争议的解决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诉讼地点为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奋进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熊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