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刚申请执行徐纲、曾自建、杨群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0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徐纲,曾自建,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徐纲,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曾自建,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杨群,女,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纲、曾自建偿还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该款时止,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给付垫付的诉讼费505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本院(2017)川1028执保8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群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纲、曾自建、杨群存在银行的存款元6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荣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