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瑞华、张子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付丙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瑞华。被执行人:张子坡。被执行人:胡玉芳。被执行人: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丙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华与被执行人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付丙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付丙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子坡、胡玉芳、故城县鑫宝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付丙厚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