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雍某1与陇南美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老妈砂锅串串武都店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1,陇南美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老妈砂锅串串武都店,周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006号原告:雍某1,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日,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居民,现住陇南市。委托代理人:雍某2,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1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村路003号,系原告雍某1之子。被告:陇南美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美源餐饮公司),住武都区东江新区秦都佳苑一楼9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老妈砂锅串串武都店(属于美源餐饮公司开办),地址武都区东江新区3号路,负责人:周某被告:周某,男,汉族,年龄约30岁,系成都老妈砂锅串串武都店经营者。原告雍某1诉被告陇南美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老妈砂锅串串武都店、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雍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整,由原告雍某1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