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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党铁庄、党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铁庄,党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洪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号。身份证号:1311271970********。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景旺,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号。身份证号:1311271961********。被申请人:党铁庄,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党海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洪星、刘景旺与被申请人党铁庄、党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党铁庄、党海强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洪星、刘景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党铁庄、党海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