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占国、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占国,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821号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法定代表人:胡华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进福,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职工,特被授权。被告:许占国,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法定代表人:米前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占国、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静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冠男书 记 员 陈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