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富琴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刑终246号抗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富琴,曾用名李平,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富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425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芳、代理检察员孟国锋出庭履行职务,李富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6月,被告人李富琴通过牛保兰、韩广赞、王运振的介绍,与虞城县沙集乡徐油坊村的徐文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李富琴以其母亲病故欠账为由向徐文增索要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李富琴在与徐文增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又通过牛保兰、李忠文、李桂英的介绍同虞城县黄冢乡焦楼村的焦无钦共同生活,期间李富琴以其母亲病故欠账为由向焦无钦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让焦无钦给其购买一辆价值2500元的电动车,后李富琴将该电动车寄给焦作其外孙女梅莹。案发后,李富琴家人已退还焦无钦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李富琴与徐文增、焦无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又通过牛保兰、曹啟良介绍与虞城县黄冢乡秦楼村的潘成建共同生活。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富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富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富琴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富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对赃款没有判令追缴或责令退赔,属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改判。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已出示并经质证。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对赃款、赃物判令追缴退还被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二、对原审被告人李富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辉审判员 贾运法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珊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