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可金与邓州市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公司、李廷桂、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唐文杰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金,邓州市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廷桂,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唐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可金,男,生于1940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人龙(又名刘可),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廷桂,男,1981年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文杰,男,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邓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四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