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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776王晴与徐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徐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776号原告:王晴,男,1983年3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徐正明,男,1973年7月1日生,住丹阳市。原告王晴诉被告徐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王晴负担。审 判 长  汤春迩人民陪审员  束惠娟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