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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明江、韩久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江,韩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59号申请人:叶明江,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韩久松,男,1967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叶明江与被执行人韩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久松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