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银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326号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平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被告:银勇,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已将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25元退回原告陕西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