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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小井(华油北京服务总公司农场)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巨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北京市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中街6号吉里国际艺术区W3-H10。法定代表人:陈海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柯,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民,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汇时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奥日盛彩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