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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明星铜材厂、田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明星铜材厂,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青岛明星铜材厂,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南5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清,经理。申请执行人:田红,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红与被执行人青岛明星铜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青岛明星铜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申请执行人田红不具有执行主体资格。本院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青岛明星铜材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