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蔡秋祥、叶开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祥,叶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蔡秋祥,男,1960年02月23日出生,台湾苗栗县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开生,男,1975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秋祥与被执行人叶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颜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