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执行孙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来祥,孙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559号申请人车来祥,男,汉族,1939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明明,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执行孙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孙明明给付车来祥借款及利息46000元。被执行人孙明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