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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执行孙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来祥,孙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559号申请人车来祥,男,汉族,1939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明明,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执行孙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孙明明给付车来祥借款及利息46000元。被执行人孙明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车来祥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