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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XX号。负责人:洪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XX号。法定代表人:贾金虎。被执行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泓枫路X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被执行人: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溧竹公路XX号。法定代表人:解来喜。被执行人: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越江小桥村天生港。法定代表人:俞仲玉。被执行人:俞仲玉,男,1968年7月31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卢萍,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