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玲玲、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鹏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49号申请人:李玲玲,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申请人: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迎宾街大港宾馆北楼底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2776XF。法定代表人:杨颂被申请人:解鹏鹏,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庆云县。申请人李玲玲诉被申请人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鹏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8��4日申请人李玲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玲玲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鹏鹏共计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