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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希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1039号被拘留人白希海,男,1977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的浙江红草帽鞋业有限公司与白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白希海据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白希海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