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凤麟、高水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麟,高水苓,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麟。申请执行人:高水苓。被执行人:程旭东。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1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