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名人KTV、崔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名人KTV,崔雪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939号原告:李金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名人KTV。住所地:武威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崔雪薇,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李金成与名人KTV、崔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李金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金成负担。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