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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名人KTV、崔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名人KTV,崔雪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939号原告:李金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名人KTV。住所地:武威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崔雪薇,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李金成与名人KTV、崔雪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李金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金成负担。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