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6297徐艳与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297号原告:徐艳,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荣,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3754073J,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梁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明,职务不详。原告徐艳与被告无锡杰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服饰公司下落不明,依法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由原告徐艳补交诉讼费用。原告徐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艳撤回起诉处理。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