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珠海鑫光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珠海鑫光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珠海鑫光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撤销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