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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执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皖执38号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从文审 判 员  潘华武代理审判员  张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