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阮琳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49号罪犯阮琳,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阮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阮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