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小法与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法,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729号原告:刘小法,男,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平市。法定代表人:田书龙,任董事长。被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鸿双,任董事长。原告刘小法与被告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小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而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800元、伤残津贴126000元。被告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刘小法为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高平市寺庄镇,因此本案应由高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高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郭鹏举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丁 霆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