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12韦庆楠与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庆楠,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912号原告:韦庆楠,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陆涛,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韦庆楠与被告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庆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庆楠撤回对被告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韦庆楠负担。审 判 长 王余峰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