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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12韦庆楠与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庆楠,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912号原告:韦庆楠,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陆涛,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韦庆楠与被告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庆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庆楠撤回对被告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韦庆楠负担。审 判 长  王余峰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