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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凡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城支行,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63号原告:曾凡宝,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馨园小区E号商业楼。第三人: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昆明路交汇处东300米。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天津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城支行、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