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房延龙与范春明、辽宁省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房延龙,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司机,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范春明,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司机,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辽宁省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住所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房延龙与被执行人范春明、辽宁省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吉242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延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2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吉2424执339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汪清县交通警察大队送达,将范春明在交警大队缴纳1200元扣划至本院,并向房延龙支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固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