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2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9日生,住郯城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生,住郯城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章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