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明昌与彭银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昌,彭银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432号原告:胡明昌,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系原告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银树,男,成年人,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昌诉被告彭银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彭银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依法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胡明昌承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