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树金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富,胡天银,牟林森,颜菡,XX斌,田星秀,王富宏,黄安平,杨进琼,王昌和,廖义兵,刘光荣,李善元,吕小琴,彭英,丁方友,陈冬梅,张德富,王太富,XX,杨勤,杜燕,熊忠利,周云才,徐玮,张正全,李红艳,黄明军,尹培亮,刘宗利,严小莲,李富,李何杨,向茂林,颜寿怀,刘树金,秦进平,黄玉蓉,徐植勋,周定均,杨培富,李家秀,陶韵西,刘义勇,钟永强,胡兴付,吴平,丁齐,黄启祥,袁旭,朱全华,周真清,韦俊,叶明章,唐金淑,尹国辉,杨其贵,张文华,胡永炼,达贵明,李琼,邹雪鹏,张大均,张洪,黄玉均,邹宏,樊元庆,陈贵,陈伯华,陈伯春,曹云强,杨辉友,柏盛涛,肖家祥,冷强,李家容,马欣,黄山,罗艾丽,陈均,袁小芹,魏刚珍,魏霞,黄伟,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1。法定代理人陆某2,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女,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陆某1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凌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睢凌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柯柯代理审判员 王共升代理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樱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