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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义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义,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71号原告王某义,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陈某,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义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义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