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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清华、朱月雄与张淑容、廖景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清华,朱月雄,张淑容,廖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20-1号申请执行人:谢清华,女,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朱月雄,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张淑容,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廖景君,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谢清华、朱月雄与张淑容、廖景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淑容、廖景君的银行存款3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