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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兆莲、南延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莲,南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08号申请人:王兆莲,女。被申请人:南延勇,男。申请人王兆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延勇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李红欣以自己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延勇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二、对担保人李红欣提供的担保财产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兆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