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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泉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泉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564号原告: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海涂东进盘头。法定代表人:施光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颖,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薇薇,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泉木,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被告:朱波,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泉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波买卖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泉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泉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