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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健永与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永,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894号原告:梁健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青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树青被告:褚树青,系青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梁健永与被告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健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被告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树青,被告褚树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健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在位于××县××镇××村经营禽业养殖,2016年10月8日,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苗16600只,共计48000,原告供货给被告后,两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货款。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辩称,原告出售给被告的鸡苗购买时约定俗成系一百天能成长到三斤八两至四斤二两,被告因此向其他养鸡散户承诺一百天能长到三斤二两至三斤四两,但实际一百天后鸡苗平均只长到二斤六两,且鸡苗颜色与双方口头约定不一致。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其他批次鸡苗有短腿的情况,销售困难,造成被告及养鸡散户的损失。被告已偿还货款10000元,原告把16600只鸡重量不达标以及其他批次短腿鸡的问题处理之后下欠的货款被告会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欠条一张,本院依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展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鸡苗下放给农户饲养。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公鸡苗16600只,合计48000元,由被告之子褚文斌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欠到梁健永由公鸡苗16600只,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褚文斌2016年10月8日”。2017年1月2日,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并在欠条上加注“2017年元月2日付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下欠货款。庭审中,被告陈述2017年元月2日归还10000元货款时已向原告反映短腿鸡的情况,原告承诺帮忙联系解决后至今无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褚树青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展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青禾公司供应鸡苗,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青禾公司欠鸡苗款38000元(48000元-10000元)有被告确认的由被告之子褚文斌代褚树青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鸡苗货款38000元。被告主张双方约定俗成约定公鸡毛色及重量,原告提供的公鸡苗不符合双方约定,造成被告损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另案处理。被告主张原告供应的其他批次鸡苗出现短腿鸡,影响销售,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东县青禾禽业有限公司、褚树青共同给付原告梁健永货款3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淑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