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与于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于宏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734号原告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新龙商务南区南2号。经营者陈俊辉。被告于宏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诉于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万顺装饰材料商城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