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霞与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3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富,任总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王霞与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房管、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1002.06元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用处置。除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文化路南段东侧房地产及邓城国用(2012)第374号土地使用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拍卖且成交、位于邓襄路西侧与南二环交叉口路北房地产及邓城国用(2012)第375号土地使用权因其他案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