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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泽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泽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941号原告邵泽光,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马头镇南赵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海,郯城超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号。负责人王鲁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莹,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邵泽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泽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共计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温馨卡100,并于当日交清了保费。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意外伤害保险金为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为3000元。2017年2月11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花费两万多元医疗费,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之前与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的百分之十3000元和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共计6000元,但是在原告催要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保险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今依《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准原告的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7日前一次性赔付给原告邵泽光保险金共计5000元。(户名:邵泽光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6217994730024136016)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