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春霞与XXX、沙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霞,XXX,沙泓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霞,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沙泓达,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春霞与XXX、沙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沙泓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沙泓达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沙泓达的车牌号码辽PX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