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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春霞与XXX、沙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霞,XXX,沙泓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霞,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沙泓达,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春霞与XXX、沙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沙泓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沙泓达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沙泓达的车牌号码辽PX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