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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波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380号原告:杨波,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卫,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原告杨波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