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惠与颜焘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颜焘,陈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419号原告:陈惠,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林,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焘,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微,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惠与被告颜焘、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0元,减半收取计11380元,由原告陈惠负担。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蒲忠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