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棒、林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开棒,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黄开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32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37221-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敏,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养,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开棒,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小琴,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林贤斌,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汤元本,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开坝,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农商银行)与被告黄开棒、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黄开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开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0.8518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4228.58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2.判令被告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黄开坝在最高额150000元融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黄开棒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为5865.59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逾期利息利率12.778125‰计算);3.被告黄开坝在50000元融资债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5日,被告黄开棒、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黄开棒发放本金15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5日-2017年4月15日,借款按月利率0.851875%计算利息,按月付息,并约定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被告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开坝于2016年4月15日为被告黄开棒融资向原告出具确认函,同意在2016年4月25日-2017年4月15日期限内在最高限额150000元范围内为黄开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开棒偿还本金10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息均未偿还,其余四被告也未履行应尽的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开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为5865.59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逾期利息利率12.778125‰计算);二、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开棒追偿。三、被告黄开坝在最高额50000元融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黄开棒、林小琴、林贤斌、汤元本、黄开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圆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