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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兴全与熊宗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全,熊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全,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熊宗琼,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全与被执行人熊宗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宗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宗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