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清平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平,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375号原告:王清平,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涪陵区。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二区。负责人:韩富国,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荣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陈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张顺华,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魏金富,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清平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来自